关于乐从镇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
一
补助条件
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乐从镇户籍;
(二)已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;
(三)户籍迁入兴乐社区后在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普通住院或尿*症门诊透析。
二
补助标准
符合国家计划生育*策的居民医疗分娩,实行一次性定额补贴,顺产补贴元/次,剖腹产补贴元/次。普通住院及尿*症门诊透析治疗则以纳入社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金额为标准,医院的补助比例为上述标准的50%,医院的补助比例为上诉标准的30%。符合补助标准的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助金额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。三
申请所需资料
(一)申请人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,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;
(二)住院医疗收费票据、社保结算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(如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收存的,则提供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“与原件相符”的复印件)
(三)户名为申请人的顺德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。
(年1月1日后产生的住院费用,符合补助情形的,按照《乐从镇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实施办法》给予补助)
四
办理地点
符合条件的兴乐社区户籍居民
请到以下服务点办理申报。
1、广州医院
(医院)社保窗口
2、兴乐社区居委会大堂1号窗口
五
咨询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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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乐从镇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实施办法》
部分资料来源:乐从发布
编辑:张颖
校审:莫泽权、梁仲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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